本期主題
爺爺奶奶想給孫子投保,可以么?
如果被保險人滿8歲,當然可以,不滿八歲,要看險種。
為什么8歲還要做區分呢?
8歲以下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保險法只能由父母投保。
制度依據:未成年人有報的相關限制
《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民法典》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兩條法律聯合生效,合并結果是除父母外,其他人不得為8歲以下未成年人投保帶有死亡責任的保險。
那么,究竟這種禁止對消費者有沒有影響呢?
有,但是不大。畢竟保險保障的是風險,而非防范風險的意識。對于八歲以下未成年人,家長需要投入的是更多的關照,而非死亡保障。
不含身故責任的醫療險
對于不含身故責任的醫療險來說,不受上述法律約束。
從現行的《保險法》相關規定來看,無論被保險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均不禁止為其投保無身故責任的保險。
甚至即使是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就為其投保醫療險,從保險法的角度也屬于合法行為,不影響保險合同效力。
因此,醫療險作為投保最靈活的險種,完全不禁止他人為8歲以下兒童投保的行為。
身故退還保費的各類保險產品
首先,如果按《保險法》字面意義解讀,此類保險仍然不可由除父母外的人員為8歲以下兒童投保。
但就保險行業實際情況來看,由于農村地區祖孫投保的高度需求。部分保險公司采用了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1.接受祖孫投保無風險保額的險種
部分保險公司在解讀此法律條款時將消費者投保目的和保險保障功能融入條款理解,即年金險雖然有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但其并不提供身故保障,因此險種應定義為以生存為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而非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
此外,根據《中國保監會關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無身故風險保額的險種不計入規定的保額限制?梢哉J定原中國保監會認為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無身故風險保額的產品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未承保。
因此,便將此規定的隱含認定引申至祖孫投保中。且由保險公司自行承擔處罰風險。
2.設置8歲以下無身故保險責任的產品
部分保險公司專門為8歲以下未成年人設計了特殊的保障型產品,且不包含身故責任。此類產品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但相對保障時間 、保障范圍有限。
綜上所述,其他監護人為8歲以下未成年人投保醫療險法律及監管政策未進行限制。
投保專為8歲以下兒童設計的重疾險,也不存在違規風險。
但為8歲以下兒童投保年金、無壽險風險保額的產品時,并非所有保險公司都接受承保,只能從愿意接受承保的保險公司處投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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