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駕駛4S店的試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該損失由誰承擔?保險公司賠償后可追償嗎?追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以下案例為你介紹詳情!
顧客駕駛4S店的試駕車輛肇事,造成損失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
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簡稱“4S店”)系某品牌車輛的4S店,為了讓消費者體驗車輛性能,將其中一輛某品牌插電式混合動力多用途乘用車(簡稱“試駕車”)作為試駕車輛。
4S店為這輛試駕車向某保險公司(簡稱“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2017年8月某日,4S店組織試駕活動,林某參與試駕。
試駕前林某與4S店簽訂了一份《試駕協議書》,約定:試駕人在試駕過程中造成本人及第三方損失的,由試駕人承擔全部責任。
試駕過程中,林某駕駛試駕車行駛至上海某路段,與某牌照貨車相撞,致兩車受損。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勘察事故現場后認定,林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因試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4S店即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請求保險公司賠償試駕車的車輛損失和三者大貨車的車輛損失費用共計6萬元。
保險公司經審核4S店提供的各項索賠資料后,在試駕車的交強險及商業險的范圍內,向4S店賠償了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6萬元。
因事故系林某試駕過程發生失誤造成,保險公司在賠付時,要求4S店簽署了一份《機動車輛索賠權益轉讓書》,載明4S店已收到前述理賠款,同意將取得賠款部分的向責任人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并授權保險公司向責任人追償。
保險公司向試駕人提起追償權訴訟,獲得法院的判決支持并劃款執行
保險公司理賠后,即以林某為被告,并收集本案賠付的各種證據材料,向法院提起追償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林某賠付保險公司各項損失6萬元。
因被告林某在上海的住址無法找到,導致本案的起訴狀及應訴通知等法律文書無法送達,保險公司經向法院申請,對被告林某進行了公告送達。
公告期滿后,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因被告未出庭,法院經缺席審理,作出如下一審判決:
被告林某承諾在試駕過程中造成的財產損失由其承擔全部責任,現試駕過程發生了交通事故,理應按照試駕協議,向4S店賠償。但并未賠償。
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向4S店支付了保險賠償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向被告林某追償。
故判決林某賠償保險公司人民幣6萬元。
判決生效后,被告林某未履行判決,保險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局在執行過程中,查詢到林某在某銀行的賬戶,發現其中有8萬元資金,經辦執行法官即按照一審判決金額將上述款項強制劃撥至法院后,轉至保險公司賬戶,履行了生效判決。
4S店的損失可向責任人主張也可向保險公司主張,存在請求權的競合
本案中,4S店的損失存在兩個賠償主體。
一為林某。林某與4S店簽訂了《試駕協議書》,承諾在試駕過程中造成的財產損失由其承擔全部責任,因此林某在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理應按照其與4S店簽訂的試駕協議,對4S店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為保險公司。4S店就試駕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保險,簽訂了保險合同,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的義務。
也就是在本案中,兩個請求權存在競合,4S店既可以直接向侵權人林某進行索賠,也可以選擇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4S店可以任意選擇其中一種途徑主張權利。出于便捷考慮,4S店最終選擇了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這是4S店的自主選擇權。
保險公司賠償后獲得向侵權責任人的代位求償權
保險公司在理賠后,依法取得向侵權責任人的代位求償權,故有權向林某追償。
本案例中保險公司提起的訴訟即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淵源。
本案中,林某與4S店簽訂的《試駕協議書》,承諾在試駕過程中造成的財產損失由其承擔全部責任,因此林某在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理應按照其與4S店簽訂的試駕協議,對4S店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其并未向4S店支付賠償款。
保險公司在理賠后,依法取得向侵權責任人的代位求償權,故有權向林某追償。
本案法院在審理案件后,雖林某未出庭,法院仍缺席判決林某向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的判決符合法律的規定。
(作者簡介:崔春霞,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責任人、法律合規部負責人兼訴責險項目負責人;黎志遠,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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